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采取最特别、最特殊、最灵活的政策,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省、市级工业园区县级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确保市权、县权审批手续在园区内全部办结;确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上报,省、市级工业园区需转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务必优先办理。
坚持“适度超前,梯度推进”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超前做好工业园区前期用地收储、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大力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两年突破工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镇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按照市场化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出让为突破口,实施特许经营,采用BT、BOT、BO、独资、合作等形式,大力引进内外资,充分激活民资,多方直接融资,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投入,突破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开发框架,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昆发〔2008〕1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零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同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
对引进市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昆发[2008]4号文《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社会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才领办、创办医疗机构。
实行明确民营医院税费优惠政策。即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一10年减半返还。
(昆发[2008]5号文《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加计扣除。对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昆政办〔2008〕4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六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
(昆通〔2008〕57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七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按照“民投民有、民办民营、民富民强、民乐民享”的要求,凡是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投融资以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成果评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为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全面采用BT、BOT、BO、独立、合作等方式,广泛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活动社会化、经营活动市场化的发展路子。
(昆通〔2008〕54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
鼓励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重组并购、做大做强,按实际引进外资的2‰-3‰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对在昆明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与示范区各承担5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服务外包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经营班子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名牌产品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
新设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其上网通信费及语音通信费,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额度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办公用房2年内每年按人均10平方米零租金配套办公用房,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生活用房2年内每年由示范区提供免房租公寓或按人均40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每家企业最高按200人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与示范区各承担50%,特殊情况按照“一企一策”执行。
对新设落户我市的服务外包企业,经政府认定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先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其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再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五免五减半”;对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
(昆通〔2008〕58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
能源产业化发展企业实行最优惠税收政策,新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两免三减半”和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新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和生产调配车用乙醇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生产调配车用乙醇企业在试点期内免征消费税。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连续5年共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产业研发、政策补助贴息和成果奖励等方面,扶持可再生能源龙头和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昆通〔2008〕4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