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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合作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节选
[发布时间:2009-06-23 15:52来源:]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行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一、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以下项目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农业项目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三)环保节能项目优惠
企业从事符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以下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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